发布时间:2025-08-21 浏览量: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Natural Resources,缩写CSNR。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自然资源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发、自然资源科学普及和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国自然资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观为重要指导,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推动资源学科建设和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心,加强自然资源的综合研究,促进资源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与繁荣,促进资源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资源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资源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民资源科技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实现美丽中国和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本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团结全体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实施科教兴国、实现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和资源科学的发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研究理论、方法和新技术的应用;区域自然资源综合研究、管理评价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交流,跟踪国内外自然资源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技术方法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资源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群众性特别是青少年的资源科学知识教育活动;
(三) 承担国家和地区有关资源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科技论证,对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发挥咨询智库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学术著作、刊物和普及读物,提高全民对资源以及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认识,树立新的自然资源观,推动我国资源科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五) 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举办为会员和资源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六) 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七) 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学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工作;
(八) 举荐人才,推荐在科技活动和科普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一定资源科技领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从事自然资源相关领域学习研究的在读研究生。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三)其他会员
荣誉会员:对资源学科或专业发展或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港澳台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内地、大陆友好,并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港澳台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港澳台会员。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能够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经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本会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颁发的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及从事资源科学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1/5。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 名监事组成,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会的会徽。由大写字母“C”、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平放书籍以及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英文缩写“CSNR”等要素组成。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1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